托育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有哪些
随着托育政策逐步普及,社会和家庭对于托育的接纳热情正在加速攀升,全国各地托育机构发展迅速。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托育服务。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定制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要求举办托育机构的,应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
一、托育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中的所有工作人员,托育工作人员包括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炊事员等。(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定义3.2)
二、保育人员
(一)保育人员。在托育机构中通过创造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护、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全面发展的人员。(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定义3.3)
(二)保育师。在托育机构、幼儿园、社区、社会福利机构等保育场所,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托育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人社部发〔2022〕68号), 4-10-01-03 保育师]
(三)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在家庭及相关机构、活动场所,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引导、家庭日常生活照护等,并对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养育指导或咨询服务的人员。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育婴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人社部发〔2022〕68号), 4-10-01-01婴幼儿发展引导员]
三、保健员
经过卫生保健岗前及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婴幼儿入园、全日健康观察及定期健康检查,做好婴幼儿膳食管理、生长发育及心理行为监测、传染病及常见病管理,组织工作人员每年体检及新上岗人员体检,负责机构环境卫生及安全工作、各项保健记录及统计上报、卫生健康宣教等工作(的人员)。(广州市:DB4401/T 182-2022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规范》,定义3.7)
四、安全员
从事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的人员。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化工安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人社部发〔2022〕68号), 6-31-06-00 安全员]五、保卫管理人员
(一)保卫管理员。从事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容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内部人员和财产安全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人社部发〔2022〕68号), 3-02-02-00保卫管理员]
(二)保安员。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取得相关资格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GB/T 29315-20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定义3.3)
(三)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学校师生和财产安全的专兼职人员。注:通常包括负责安全工作的教职员工、保安员、宿舍管理员等。(GB/T 29315-20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定义3.4)
托育人员基本要求
托育机构应履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的关于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的管理职责,并配置相关工作人员。
一、机构管理职责
托育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卫生健康管理责任以及规范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接受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监督。[《丹东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丹卫发〔2023〕6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摘录]
托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规范管理职责:托育机构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聘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丹东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丹卫发〔2023〕6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第十一条 ]
二、组织架构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
设置合理、规范、健全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后勤保障与安全等,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10.2)
三、保育人员配备
托育机构是实施保育的场所,应当提供健康、安全、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国卫人口发〔2021〕2号)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一、]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机构内应当配备接受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的保育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并定期进行事故预防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优先保护婴幼儿安全。[《丹东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丹卫发〔2023〕64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四、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教育部令 第7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二十一条]
五、安保人员配备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二十九条]
六、持证明上岗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教育部令 第7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所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人员配备5.1]
人员职责及资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三十三条]
一、托育机构负责人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 号;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人员配备5.1]
二、保育人员
(一)职责及资质。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是保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和活动组织,主动了解和满足婴幼儿不同的发展需求,平等对待每一个婴幼儿,呵护婴幼儿健康成长。[《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三、]
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人员配备5.1 ]
托育机构保育照护人员,应由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担任,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内容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丹东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丹卫发〔2023〕6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人员数量。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18个月以上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且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二十条;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人员配备5.1]
(三)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卫人口发〔2023〕28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卫生保健人员
(一)职责及资质。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教育部令 第7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十八条第四款]
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九)]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人员配备]
(二)人员数量。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教育部令 第76号)第十二条]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人员配备]
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人员配备5.1)
四、安全员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第十一条 ]
托育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丹东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丹卫发〔2023〕64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五、安保人员
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二条,《丹东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丹卫发〔2023〕64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六、炊事人员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令 第45号)第十四条;WS/T 821-202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人员配备5.1)
职业行为准则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三十五条]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等各项规定。[《丹东市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丹卫发〔2023〕64号)第二十四条]
增强托育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的十项职业行为准则:1.坚定政治方向;2.自觉爱国守法;3.传播优秀文化;4.注重情感呵护;5.提供科学照护;6.保障安全健康;7.践行家托共育;8.提升专业素养;9.加强团队协作10.坚守诚信自律。[《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