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保健室物品配备及人员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下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要求托育机构须设立保健室。托育机构在备案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上门检查督查,如果保健室不合格,会影响备案审查的分值,甚至因为保健室不达标而直接导致备
案不通过。那么,对于托育机构而言,保健室有哪些要求?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基本要求如下:
一、房屋设施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以上,单独设置房间,远离班级。有阳光照射、通风、有窗、不潮湿、有纱门纱窗。
二、基本设施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或代用流动洗手水设施、儿道诊察床、电冰箱或冰柜、冰壶、污物桶。
三、体检设备
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软皮尺、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
四、消毒设备
常用消毒用品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器械(注射器、针头、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暖水袋、储缸。
六、常用非处方药可配备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
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超50名儿童可配备一名兼职保健人员,例如:有190名儿童可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有210名儿童可配备一专一兼两位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必须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考核合格。专业人员上岗培训不少于两周,每三年复训。非专业人员做保健,培训不少于一个月。每三年必须接受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