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 探索将国有闲置场所用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海南省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有关托育部分,第一大项,第3到第5条。
增加普惠育幼服务供给。
多渠道加大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投资,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补贴及收费标准。拓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功能,率先在海口、三亚、儋州试点镇街社区“公建民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全覆盖。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探索将国有闲置场所用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区按照容纳人口,对普惠托育场所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加强托育专业人才培养。
降低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严格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执行范围根据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名单确定。对托育服务机构租赁国有场所提供托育服务的,视情减免租金。支持托育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备案。
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规范托育服务机构命名、经营范围变更及注册登记工作。明确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办托的收费标准和收支路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幼儿园办托班要接受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做好备案登记,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日常监管及业务指导。支持家庭托育点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员培训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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